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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节选)时间:2024-05-08 3事故隐患界定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总结报公司主要负责人。 5.3报告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6隐患治理 6.1一般隐患治理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对隐患进行核实治理,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6.2重大隐患的处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其他规定 7.1安全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责任部门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安全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7.2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相关部门开会讨论,制定应急防范措施,限期解决或停产。 7.3重大隐患的治理,坚持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