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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摘要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一是明确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义务;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6、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7、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8、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9、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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